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校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9%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以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差选率为20%左右。 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代会代表可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推荐选举正副团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有效,原单位不再增补;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离退休领导、处室负责人、教授,学校教职工中担任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市人大、市政协常委及市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报党委批准。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凡是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和相关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需要,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委员一般由25至29人组成。 执委会委员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机关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基层党政工负责人代表、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女教师、青年教师、工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的产生办法: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各代表团根据要求提出本代表团具有代表资格的提名人选,教代会筹委会根据执委会的组成人选要求,提出预备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需要,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由筹委会、主席团推荐,经大会选举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该款有关职责。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七)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选; (八)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视察、质询、督查、听证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原2013年1月22日通过的《永利y18886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